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第二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资金使用要合乎规范。
1 是指针对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规定和措施。2 公用经费的开支需要遵循预算、审批、报销、监督等程序和要求,且必须与项目研究相关,不能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不相关的开支。3 此外,公用经费的管理还需要遵循透明、规范、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保证公用经费的合法使用。延伸:公用经费的管理是科研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科研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透明、节约地使用公用经费,以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和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具体的开支法为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日常办公,教师培训,实验, 文体活动,水电,邮电,取暖,交通差旅,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及实验耗材,信息技术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师资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应于补助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日常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又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要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同时要明确事务管理责任,建立物品采购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使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工用经费的预算,帐物和事务管理,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各种变相形式的服务费,严禁向学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辅资料.
第七条:学校要定期公布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学业务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学校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委会,职代会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规定环保资金的来源,如环境保护税收、环境污染罚款等,并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如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
2. 资金划拨和分配机制:确定资金划拨和分配的程序和标准,如环保资金的划拨机构、划拨比例、分配方式等。
3.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环保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审批、资金支付和监督等。
4. 资金监督和评估:设立资金监督机构,监督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汇报。
5. 资金信息公开:要求环保资金的相关信息公开,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增加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6. 违规处罚和追责机制:规定对于环保资金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确保环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为我矿环保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各单位环保减排工作的考核管理,确保实现集团公司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根据《井矿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有关环保减排的制度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环保减排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完成井矿集团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及任务。
第三条对各单位的环保减排考核,由矿环保减排办公室在矿环保减排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末、年末组织一次。
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保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各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总结,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各回采、掘进工作面矸石产出排放情况、锅炉房及食堂炉渣、粉尘排放情况、各环保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注浆站设备完好情况。
第五条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环保减排完成指标,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考核计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环保减排任务均视为未完成等级。
第七条考核程序采用单位自查、环保减排办复查、核准的方式。
第八条评分标准
参考环保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
年度考核奖惩措施
第九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超额完成”的部门,在矿环保减排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奖励2000元。
考核等级为完成的,奖励1000元。
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扣除年度考核任务奖,并在考核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上报环保减排办公室。
第十一条对在环保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在环保减排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下是一份环保行业考勤管理办法的示例,你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 工作时间:明确公司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每天的上班和下班时间,以及每周的工作天数。
2. 打卡制度:要求员工使用考勤打卡系统,如指纹打卡、人脸识别打卡或手机 APP 打卡等,以记录上下班时间。
3. 迟到和早退:规定迟到和早退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如迟到早退超过一定时间将扣除相应的工资或福利。
4. 旷工:定义旷工的行为和处理方式,如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将视为严重违纪,并可能导致解雇。
5. 请假制度:建立完善的请假流程,包括请假申请的审批程序、请假类型(如病假、事假、年假等)的规定以及请假期间的工资处理方式。
6. 加班管理:明确加班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加班补偿的政策,如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7. 外勤管理:如果员工有外勤工作,制定相应的考勤记录方式,如填写外勤记录表或通过特定的 APP 进行外勤打卡。
8. 考勤统计和报告:定期进行考勤统计,生成考勤报告,供管理人员查阅和分析。
9. 特殊情况处理: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紧急事务等,设立相应的请假和补卡机制。
10. 监督和检查:由专人负责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确保考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1. 违规处理: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降职等。
12. 培训和沟通:对员工进行考勤制度的培训和宣传,确保他们清楚了解相关规定,并提供沟通渠道,解答员工的疑问。
在制定考勤管理办法时,应确保其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环保行业的特殊性,如可能涉及的外勤工作和特殊工作安排。此外,定期评估和调整考勤制度,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也是很重要的。
加强地质环境检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检测行为。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以下是我的回答,环保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环保课题的顺利推进和资金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课题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同时,资金的开支范围需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大行动计划来确定,并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课题申报指南。
课题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课题完成后,结余资金可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需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若课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需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终止申请,经批准后收回全部剩余资金。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环保课题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
是针对煤矿环保减排的考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考核对象。各矿井、选煤厂、洗煤厂、发电厂、焦化厂、活性炭厂、瓦斯发电厂(站)、供热站等单位。
考核内容。环保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各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总结,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各回采、掘进工作面矸石产出排放情况、锅炉房及食堂炉渣、粉尘排放情况、各环保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注浆站设备完好情况。
考核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环保减排完成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环保减排任务均视为未完成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