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旧城改造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视被改造的城市、时间、拆迁征收主体、被拆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所有的赔偿标准应该是公开的,通常以当地政府为单位,向社会公开,任何人可以查询。一般情况下,每当有拆迁活动时,当地镇政府都会临时成立拆迁办,以具体实施拆迁行为。
本数据来源于地图,最终结果以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对于补偿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有疑问,或者是有异议的话,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如果对于这个协调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作出征收批准文件的部门,比如说省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对这个裁决不服,还可以去起诉。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一) 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 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 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 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 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第十三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 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
(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
(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第三十条 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
(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拆迁人确认照顾对象后应在拆迁地段张榜公布结果,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住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区分照顾对象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对无证房屋住户按政府规定的无证房屋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被拆迁房屋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人可就近靠标准户型,拆迁人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 拆迁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被拆迁人居住地点因拆迁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重新办证。
第三十六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产改和房屋抵押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金融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外的相关问题的解决,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个别住户要求过高,阻挠、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十九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条 非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3日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社会发展重要任务的加快推进,各地大、中、小城市均将城镇化建设放在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在此过程中,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存在着一些待解难题,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房屋征收评估标准不尽合理,证书评估程序不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理标准不统一,房屋权属及户口关系错综复杂等。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制定对城中村征收改造进程的推进有积极或者说决定性的影响。
一、补偿制度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因此,城中村房屋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原则、主管机关、程序、房屋评估事项、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救济制度化
严格的征收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防止征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一些集体抵制、暴力抗拆、暴力强拆等不和谐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程序不透明引起的。合理化建议:
1、增加程序透明度:发挥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作用,征收范围确定后,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尽早公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听证程序。
2、加强协商,完善司法救济机制。被征收人评估机构委托权,可以启动听证、复议或诉讼程序。
三、需要着重注意的方面
1、考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问题。在房屋价值补偿之外,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变暗补为明补,补偿透明化、公开化。
2、补偿和评估标准公平合理。
补偿标准是城中村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制定补偿政策时,充分考虑市场的变化确定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补偿。对房屋征收评估标准,主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市场的价格行情,兼顾特殊被征收群体的实际情况。从具体方面讲,房屋征收估价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建房年限、朝向、楼层、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对于基准价,政府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允许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
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加强回迁房、安置房的工程质量管理。
3、完善房屋评估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城中村房屋征收可以予以参照,同时针对条例和办法实施后依然存在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定期公布、定期公告。
选定评估机构具体方案制度化、规范化。
4、规范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明确认定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城中村征收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改变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并认定违法建筑的行为。改变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以化解矛盾。
统一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遵循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原则来认定和处理:
a、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建筑质量合格,只是程序上有瑕疵或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给予一定数额罚款并补办手续后,在征收时予以补偿。
b、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补偿:存在安全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非法占用已完成征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违法突击抢建扩建的新建违法建筑,对城中村改造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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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则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还应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经营性房屋还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1.补偿原则: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对被征收人生活居住的最大保障。
2.补偿标准:
(1)安排宅基地建房: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
(2)提供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的地方会按照1:1.2、1:1.5,或者更高的比例置换,这些置换比例都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但是如果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
(3)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宅基地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李)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常见的会计处理分录1、设备搬迁费用借:营业外支出——拆迁搬迁费贷:现金等2、建筑物报废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3、将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4、转让土地借: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贷:无形资产——土地收取赔偿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土地补偿 营业外收入——拆迁补偿
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来看,一是补偿房屋面积,或是货币补偿。至于补偿多少要看评估价和当地的房价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如果有一户人家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补偿价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经济适用房均价每平方米3100元,那么这户人家可以拿到多少补偿呢?
按照计算公式,这户人家的拆迁补偿面积=20平方米×0.7(系数)=14平方米。因为拆迁补贴面积不足15平方米,所以按15平方米计算(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再套用计算公式,这户人家的拆迁补偿款=20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5平方米×3100元/平方米=146500元,所以实际上该户可以拿到补偿款14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