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流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9 15:58 人气:0 编辑:春暖旅游网

一、餐饮流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是关键,下面是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经营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大理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固定场所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服从规划、环保优先、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餐饮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将餐饮业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级、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及乡镇(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做好餐饮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卫计、公安、教育、商务、城管、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将餐饮业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公民、单位对餐饮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餐饮经营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按照禁止发展区、限制发展区、适度发展区实行分区管理。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餐饮业禁止发展区:

(一)苍山海拔2200米以上范围;

(二)洱海生态环境保护蓝线和绿线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四)湿地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以上区域内的餐饮业,鼓励经营者自愿退出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迁出。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餐饮业限制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二)洱海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

(三)洱海湖区内的岛屿;

(四)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以上区域内的餐饮业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

第十二条 禁止发展区、限制发展区以外的区域为餐饮业适度发展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划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从事餐饮经营。

二、餐饮管理办法细则?

餐饮管理方面一般采用的管理方法有:组织图表、工作种类、工作规范、工作时间表等等。

  1、组织图表

  组织图表表示了岗位和职责的基本分类和关系,是组织形式的机构图,但有某些局限性,如各层次的职权范围和职责,地位相同的两个职员之间的非直线关系或不同部门的职员之间的间接关系皆不明显。由于这个原因,各种工作的描述和组织手册是对组织图标的重要补充说明。

  2、工作种类

  工作,种类是反映所需技能和职位职责的说明。对员工的定向培训,对完成工作评估,对制定工资等级,对确定职权和职责的范围都有帮助。工作种类说明包括鉴定数据、工作概要、指责和要求。

  3、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是陈述一项工作要达到的标准,它包括工作责任、工作条件、个人资格等。

  4、工作时间表

  工作时间表是员工要完成的工作的概念,附有工作过程说明和时间要求,是经理与员工交流的一种方式。有三种基本的工作时间表,即个人时间表、日常时间表和组织时间表。工作时间表的内容包括:姓名、工作时间、职务、受谁监督、由谁换班、休息日、用餐时间、休息时间、各段时间要做的工作内容等。

  管理方法一定要适合餐馆的环境,由于各餐馆的环境不同,因此不可能有哪一种管理制度全都适用于各餐馆。即使同一餐馆内部,针对不同部门的员工也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也有时间性,餐馆住所的情况随时间的不同而变化,管理制度和方法必须因时、因地、因人而变。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年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家政餐饮家电管理办法?

餐饮的成本控制以及每天的菜式公式,每天采购返回需过磅和登记要求新鲜,无腐烂,自己拿回扣。家电设备要做定期清洁和保养,离开时关闭电源。

五、餐饮服务分级管理办法?

1.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2.指导、培训、监督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

  4.负责组织全市餐饮服务单位A级评定;

  5.以现场指导、抽查监督的形式参与各区(县级市)餐饮服务单位B、C级评定工作。

六、餐饮油烟管理办法?

(一)加大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

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找准突破口,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既要解决油烟扰民的问题,又要保障餐饮业有序发展,通过治理实现经济和环保“双赢”的目标。油烟扰民,餐饮业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提高业主的环保意识,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应多为社会想一想,从而保证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助于业主同社会和谐相处。通过电视台、短信、广播等宣传油烟污染的危害,以及宣传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联合管理监督。

(二)加强城市规划及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在规划中明确区分使用功能。用于饮食娱乐的区域和住宅小区建设,饮食专用场所规划建筑设计部门应预设专门的烟道竖井,环保部门应依法实施环保第一审批权,把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关,从源头上治理油烟污染的问题。

(三)确立环保第一审批权油烟污染要得到有效遏制,就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这就必须依法对新建的餐饮店进行环境影响先期评价,并由环保部门先期依法审批。同时,由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三个单位牵头对现已开办的餐厅就行联合检查,对未达到油烟发排放的餐饮业进行处理整改。因此,必须要确立环保部门对新建餐饮业的第一审批权。只有征求周围居民的意见,通过了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批同意后,方能在有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四)协调配合,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

根据巩留县的实际,有时仅凭环保部门的力量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难度很大,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执法,如:工商、城建、药监、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局组成餐饮业污染整治办公室,对城区内的餐饮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两到三年时间的全面整治,对治理无望的取缔一批,对治理有望而污染严重的则采取限期治理的办法,强制治理。

七、旅游管理办法?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和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和适度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及污染,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八、景点和旅游与酒店和餐饮有啥不同?

景点旅游一是价格普遍偏贵,二是景点因为人流众多,很多菜品都是提早弄好客人一来就随意加工一下,味道品质都不会好,酒店招待客人,食材肯定要新鲜,对厨师手艺的考究也会更加严格

九、海南省餐饮管理办法?

根据2023年海南省餐饮管理办法,餐饮企业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办法规定了餐饮企业的经营范围、设施设备要求、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办法还强调了员工健康管理、食品安全培训、食品留样等措施。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餐饮企业应严格遵守该办法,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消费者的就餐体验。

十、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服务风险分级管理,老板交给现场管理的当事人,经理有事交给他的助理,助理有什么事交给手下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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